23.1.经营商贸、旅游、宾馆服务的企业自从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,从自由贸易区占有和使用土地费用中最初五年优惠100 %,其后三年优惠50%。
23.2.在自由贸易区经营电力、供暖、线路系统、供水和消毒、清洗设施、公路、铁路、飞机场、通讯系统等基础设施和生产的企业、其分支机构自从开始经营活动之日起最初10 年100%免交在自由贸易区所占有和使用土地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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